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善投资环境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、开发和建设,促进我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按照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、地区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、地区、县产业政策的县外独资企业,县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%以上、经营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、参股控股、收购兼并企业,县外投资者承包或租赁5年以上的企业,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第三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、产业、市场,除国家和自治区、地区有特殊规定的,一律向外开放。县外各类企业、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,实行多层次、多形式、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。
第二章 投资方式
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、设备、物资、品牌、专利、技术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:
(一)合资、合作、独资;
(二)参股、控股、联营、兼并、收购、租赁、承包;
(三)项目独资、补偿贸易、来料加工、技术转让;
(四)WTO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。
第三章 产业导向
第五条 鼓励中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行业:
(一)农林牧业:农林牧业综合开发、农牧产品深加工及节水型农业。农业方面重点发展高产、优质、高效商品农业,农副产品保鲜、储运及加工;畜牧业方面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,进行生物工程技术开发,皮毛、肉食、乳品加工及保鲜包装;
(二)基础产业:水利、能源、交通、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;
(三)化工产业:石油、化工、精细化工;
(四)采掘业: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探、开采和深加工;
(五)旅游业: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;
(六)生态环保业:生态工程、新技术开发、节能技术、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、环保工程等;
(七)其它行业: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;娱乐、咨询、商业、外贸、社区服务业。
第四章 开发建设用地优惠政策
第六条 在我县投资的企业,享有下列用地优惠待遇:
(一)县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,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,免缴10年土地租金。
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,可免缴25%土地出让金;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,免缴30%。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林牧荒山、荒坡、荒漠,一律免缴40%土地出让金。
(二)县外投资者从事水利、能源、交通、环境保护、生态建设、小城镇建设、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,公益性事业用地,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,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,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和抵押;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,也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和抵押;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,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(扣除政策优惠部分),创办新企业。
(三)投资者在利用本地国有、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或利用本地企业厂房、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改,同时使用原企业50%以上职工,且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,土地出让金按20%收取。
(四)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30%,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,其余部分可分期缴付或在协定年限内缴清,最长不超过3年。政府以土地折价入股的,前3年不参与分红,由投资方受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