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
第七条 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在10年以上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。
兴办非生产性企业,自经营之日起,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。
县外投资企业,经县人民政府批准,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,自经营之日起,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、车船使用税。
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,企业加工、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,增值税税率按13%计征,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。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,免征增值税。
第八条 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(公司),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。申办以生产、批发为主的企业(公司),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;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(公司),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,申办科技开发企业(公司)。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,符合上述条件的,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第九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。县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,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。国家和省、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,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%,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,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,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。
第十条 县外投资企业,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、种苗与种禽、种畜等,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县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料,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,按保税货物管理,享受有关优惠政策。
第十一条 县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;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,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;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勘察区域内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,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;其地质勘察费用,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。
除按规定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国家资本外,由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经依法评估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,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。
在县境内勘查、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使用费:铁矿、优质锰矿、铬、铜、钾盐、铂族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勘查、开发;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、开发;运用新技术、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(包括低品位、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)的矿产资源开发。探矿权使用费,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,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60%,第四至第七年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%。采矿权使用费,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,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%,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%,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。
探矿权人、采矿权人、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出售、作价出资、合作勘查或开采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;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押探矿权、采矿权。
第十二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“四荒”(荒山、荒地、荒滩、荒坡)种树种草的,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,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。
对投资退耕还林(草),保护生态环境的,免征土地使用费,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,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。
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,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、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。
来我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,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。
第十三条 利用当地废渣、废气、废水为主要原料开发产品,自经营年度起,除享受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“资源综合利用意见”中的免税政策外,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,再先征后返两年。
第十四条 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,经国家民委确认后,所得税先征后返。
第六章 产权交易优惠政策
第十五条 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一次性缴清全部价款,可按20%的比例优惠。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,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,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,但首次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格的50%,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。
第十六条 我县投资者以占有、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、合作的工业性生产项目,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收房产契税。
第七章 边贸优惠政策
第十七条 在我县进行边贸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(一)国内外客商通过老爷庙口岸进行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,我县将在进出口业务办理、仓储、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;
(二)凡来本地创办外向型企业,从事边贸业务的,可挂靠本地边境贸易进出口公司,并享有国家赋予边境地区边贸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一切优惠政策。 |